方秀红律师

方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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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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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例

来源:方秀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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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省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案件材料,数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听取、分析法庭调查,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
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提到的涉案本金为666400元,但依据银行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中国银行德州XX支行冒用卡本息明细表表明,其透支本金应为445886.75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220513.25元,其实是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相加的金额。辩护人认为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把其也归为本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应是不合理的。复利、滞纳金本身其实就是对信用卡透支者一种惩罚,在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再把这种惩罚性的金额也计算成涉案的犯罪金额,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相关精神。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属于初犯、从犯,应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2、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从信用卡的整个办卡流程来看,分为申请、核发、开卡、使用等几个阶段。
通过刚刚进行完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XX主要是参与了信用卡的申请阶段,帮助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王X和贾X的询问笔录去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的不是被告人,根据李X和吴X的询问笔录去联通公司申请固定电话躲避银行信用卡核查的不是被告人,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被告人XX在使用、并恶意透支着这些银行信用卡。根据魏XX的供述,绝大多数卡都是她办理并且也是她在使用。其实,对于信用卡的透支使用情况,被告人XX大多是不知情的。
所以说,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也不起主要作用,对其应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漠造成的,在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后也是非常的后悔,也曾努力想向银行弥补自己的损失,在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也曾希望依靠亲人的力量来弥补损失,只是因其家人亦是有心无力,才无法偿还。被告人希望能把自己的汽车等财物进行折抵 ,以减少自己造成的被害方的损失,希望这一点法院在量刑时也能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四、在此案中,作为被害方的银行本身其实对于案件的发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王X和贾X的供述,他们完全没有按照信用卡的正规办理流程来办理涉案的信用卡,既没有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字,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稍微端正负责一些,这些信用卡根本就不可能办下来,更不会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银行的损失。
五、被告人的父母都已年迈,在获知被告人的事情后,其父亲大病不起。被告人的女儿今年只有六岁,是即将入学的年龄。现因被告人夫妻两人皆陷囹圄,弄得是老人老无所养,孩子是少无所依,请法院认真考虑其特殊家庭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请法庭认真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方秀红
                                2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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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方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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