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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获80万赔偿,并认定被告人为肇事逃逸

2012121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沈阳开发区洪湖二街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李某离开现场,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未认定被告人逃逸。

   本案应认定被告人逃逸,但公安部门未给予认定,理由是被告人离开现场后,是去公安部门投案,不予认定逃逸,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应认定被告人为逃逸,理由是被告人去自首,只有被告人本人供述,无其它证据证明,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以交通肇事逃逸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多次调解,被害人家属获得80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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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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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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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耐心很好的律师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