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原告董XX于2012年9月18日驾驶皖B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万春西路被告韦XX驾驶皖BYXXX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皖BXXX号车辆损坏,原告董XX受伤当天入住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交通事故,并先后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检查治疗。
2012年9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韦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时妨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原告董XX无导致本起事故的过错行为。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韦君君负全部责任,原告董XX无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董XX右髌 骨粉碎性骨折遗有右下肢功能不全,2012年12月26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一直推诿不愿承担责任。
遂原告董XX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案第一被告侵权人韦Xx、第二车主被告杨XX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XXX元。第三被告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最终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取得圆满成功!
牛律师提醒:
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由交警做交通事故责任鉴定),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如受伤情况较严重,出院后应当做伤残鉴定,按伤残等级要求对方赔偿,协商解决不成,应在一年内起诉要求赔偿。
对于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可以要求如下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