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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现场再发事故 责任分担纷争不断

来源:郭永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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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现场再发事故 责任分担纷争不断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段兴宇

 

2013年4月29日10时30分,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机胡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到28KM+200M处时,由于此前在避险平台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卓资县大队和内蒙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司机索驾驶的救援车辆正在对事故车辆实施救援,当胡驾驶车辆发现在避险平台的救援车辆时,再采取制动措施已经来不及,车辆失控后驶上避险平台,与停在避险平台上正在对其他车辆进行救援的斯太尔牌清障车相撞,造成重型专项作业车乘车人王死亡、驾驶人胡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卓资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受伤人员和受损车辆进行了紧急救援,某公司在对驾驶人胡某进行积极治疗的同时,按照工伤赔付标准,认真妥善地做好死者王某的善后赔付工作。

避险平台发生事故 责任认定引发争议

5月13日,卓资县交警大队做出乌公卓交认定【2013】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调查取证,认定书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驾驶人胡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过错严重,故此,卓资县交警大队最终做出“胡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索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认定。

事故认定下达后,某公司对认定结果不能接受,公司认为,2013年4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所至,完全属于意外事件。胡某所驾驶的车辆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按时经过年检,车况良好,准许上路行驶,发生此次事故完全属于意外,胡某无过错。因为发生事故的路段为连续下坡,而且坡度较长,车辆在下行时,因需要长时间连续刹车,容易出现制动失灵现象。如果卓资县资交警大队在处理事故时能按《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一款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车辆通行,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卓资县交警大队和索某的救援车辆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没有尽到法定安全提示义务,才导致胡某没有注意到前方的交通事故,当发现索某的救援车辆时,已经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另外,某公司认为,索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及实施救援活动,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王*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副主任郭永利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一款、九十八条一款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索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并实施救援活动,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负有明显过错,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卓资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却之字未提,其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显失公正。

事故认定申请复核 责任分担维持原认定

5月14日,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依法撤销“乌公卓交认字【2013】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卓资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受理该复核申请。

6月3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达乌公交复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交警支队认为:卓资县交警大队下达的乌公卓交认字【2013】第*号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认定正确。故做出维持卓资县交警大队原认定的复核决定。

某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事故双方将对簿公堂

6月6日,日月公司一纸诉状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和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卓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640965元,施救费、到修理厂的拖车费、停运损失,暂估34万元,待评估后确定准确数额。

为了讨回公道,6月20日,某公司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这被告,日月公司为第三人,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卓资县大队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和第三人日月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00元(暂定),集宁区法院对该起行政诉讼已经正式立案。与此同时,某公司以交警卓资县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未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并指派(雇用)无牌照、无保险、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实施救援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涉嫌渎职犯罪,向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接收某公司的控告,并移交该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调查。

对于日月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某公司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的规定,申请卓资县人民法院对日月公司诉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事故高发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卓资县消防人员介绍,X560公路由卓资县通往察右中旗,事故多发于干沟坡段,这里有一定弧度的下坡路,路上有多处避险台,以便于车辆紧急停车。一些司机不熟悉路况,没有提前采取过弯、减速等措施,极易引发事故,司机驾车途经这里时,一定要减速慢行。

据相关人士透露, X560公路干沟坡路段为一段连续下坡路,大约5公里的路程却有500多米的落差,一直以来都是事故高发带,该路段也因交通事故频发而多次实施交通管制,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早日治理这一存在重大隐患的路段!

截至记者发稿前,涉及该起事故的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对于该起事故纠纷的最终进展,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照片说明:

1、某公司受损的工程作业车辆

2、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避险平台

 

本文刊登在2013年7月5日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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