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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13张银行卡

来源:沈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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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籍26岁男子毛某用捡来的身份证在4天时间内接连办理13张银行借记卡,3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毛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1月21日,毛某因在老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留下一封信便登上了开往徐州的列车。下车后,毛某在路上漫无目的的闲逛,却意外在人行道上捡到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的主人姓欧,家庭住址是徐州本地人。

  毛某立刻想到曾经在网上看到过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一张普通的银联借记卡可以在网上卖到200元左右的价格,吃住尚无着落的毛某动起了歪脑筋,他惴惴不安的拿着那张捡来的身份证来到了附近一家银行申领借记卡。让他没有想到的是领卡的过程异常顺利,当他把身份证和相关表格从窗口递去后,柜台后的工作人员连头都没抬便把崭新的借记卡办好了。

  毛某似乎看到了一条致富的捷径,随后他如法炮制,在多家银行网点申领到银行卡。11月25日,毛某来到铜山区某银行自助服务区,在自助终端用那张身份证办理申领银行卡业务,本以为机器比工作人员更好骗,但这一次结果却再次出乎他的意料。在机器上输入姓名、电话并扫描了那张捡来的身份证后,毛某拿到了第13张银行卡,整个过程仅用了20秒,就在他准备在这个便捷的机器上再办一张卡时,他引起了银行大堂经理的注意。

  大堂经理发现系统中扫描出的身份证照片和毛某本人并非同一人,遂上前询问,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心虚的毛某未答两句掉头就跑,慌张的从银行网点冲出,正巧附近巡逻民警经过,民警在银行大堂的指认下截停了毛某并依法对其进行盘查。

  在公安机关毛某尚心存侥幸,面对13张银行卡仍找出种种借口推脱责任,一会说身份证是朋友的,一会说银行卡不是他办的,他只是帮别人保管。公安机关与身份证的失主欧某联系并调取了多家银行的监控录像和申领银行卡记录,种种证据让毛某的谎言不攻自破。毛某也逐渐端正了态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幸毛某骗领的13张信用卡均未出手,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公诉机关审查本案后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与群众平时口中的“信用卡”不同,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而 “借记卡”是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的一种,而毛某的所作所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形,依法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毛某骗领信用卡13张属于数量巨大,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毛某在3至10年区间量刑并处罚金。

  法庭上,毛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毛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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