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案
来源:俞国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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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成立时有四个自然人股东,名方股东各占股20%,其中一方为港商。后来港商先将其股份转让给了甲股东,之后另外一个股东丙也退出公司,将股份也转让给了甲股东。现公司股东仅存二人,甲股东占股80%,乙股东占股20%。平时公司全部由甲管理,乙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原股东四方曾有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任何一个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得到其它股东的全部同意。现由于甲乙不和,矛盾很深,为此乙根据原股东的协议,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受让丙的股份无效。乙起诉后,甲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甲受让丙的股份合法有效的观点。经法院多次调解后,因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法院全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并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写进了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股东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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