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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人员季某非法经营仅处罚金保全工作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2 浏览量:0
一、案情概况;
季某为渔业局下属执法大队事业编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工作便利,介绍他人购买有船网工具指标手续的船只,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存在难点;
1、要么无罪,要么免于处罚,否则难以保全工作怎么办?
2、涉案多人,已被收取几百万元,巨额款项,且又通过公安侦查、检察公诉,已到法院审判阶段,不管是否构成犯罪,无罪几乎不可能。
三、结果:仅判处一万元罚金,工作也予以保全了。
四、主要策略和方法。
1、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即使存在,也是经过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审批的合法民事行为,无社会危害性。
2、经过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合法审批。买卖船只,已拆毁,并经过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合法审批注销,并将船网工具指标转到买主名下,再过户到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规定》第10条等相关规定,是合法转让,不是非法转让。
3、被告人的行为是对社会无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有益行为。证据表明,出售的都是难以生产和产能落后的船只,而最终流通的浙江买方,都是先进的大船,把差的换成好的,先进的淘汰落后的,是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行为。
4、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行为。行政许可是合法让与行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审批是拆毁旧船,不再捕捞,否则,也有补贴,如消积处理,按价值规律也应给付,不给付兑价,谁也不会让予船只及从属的捕捞许可证。
5、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违法推定为非法经营。国家规定的不得从事食盐、卷烟、电信等非法经营,另外,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必须是公众共认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等,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违法经营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都是无危害,对国家、社会、个人均有益。在政府逐渐收回对市场无端干预的宏观形势下,公安、检察仍不当的干预客观市场价值规律和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律师认为是毫无道理的。
6、渔业法(43条)实施细则第33条(未追究刑事责任)。
7、公诉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8、即使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本案也属情节显著轻微,有多种法定酌定情节,可不认为是犯罪。如从犯、较严重精神疾病、全部退赃、无前科劣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