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缓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鼓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县,汉族,高中文化,职员,住福建省######小区。2012年10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执行逮捕。现在 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叶奶录,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是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开通后透支使用,截至2012年7月15日,共透支本金19936.24元,欠利息人民币1348.54元,滞纳金3621.01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仍未归还。
2、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申请卡号为######的信用卡,开通透支使用,截至2012年9月26日,共透支本金34780.9元,欠利息人民币3154.73元,滞纳金2980.23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仍未归还。
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人民币54717.14元,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处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建设银行报案报告、涉案金额说明、催收记录说明、对账单、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信用卡申请表;中国民生银行报案报告、涉案金额说明、催收记录说明、对账单、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信用卡申请表——————————————————————————————————————————————等其它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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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本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人民币5471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适用缓刑。依照————————————————————————,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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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卓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