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奶录律师

叶奶录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林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过了一年的诉讼时间本案最后调解)

来源:叶奶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人浏览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 1 2)仓民初字第3919

 

    原告:林某淦,男,汉族,19766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云某某镇某某号,身份证号:3501*****

委托代理人叶奶录,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5825日出生,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某某镇某某6号,身份证号:35011********

被告:福州海峡出租车有限公司,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福州交通枢纽指挥中心701706

负责人:夏某某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闽都支公司,地址:福州五一南路20号七楼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本院于2012102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福州海峡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闽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201149日被告张某驾驶闽AT5***轿车(该轿车所属单位为被告福州海峡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张某系其员工)沿金河路由西往东行驶金洲路口时,遇林某淦驾驶动自行车沿金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两车在路口中间位置相碰,造成动自行车损坏、林某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仓山分局交通巡逻大队第3501045201102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在受伤同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治疗,原告分别在该院住院两次,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1277.6。现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闽都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强制险而赔偿原告共计85702元;判令被告张某、被告福州海峡出租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3004.32元;原告保留后续治疗费用产生后继续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闽都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934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十日起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

三、上述款项汇入账户:原告刘某某账户(户名:林某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 8 3 O O 0####)

    四、本起事故就此了结,各方不得就本起事故向对方再提出任何主张;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33.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仓山区人民法院 印

审判员  黄建平

                                 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    何某某

以上内容由叶奶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叶奶录律师咨询。
叶奶录律师
叶奶录律师
帮助过 1982 万人好评:2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东区)六层地铁1号线斗门站A出口或公交地铁斗门站(公交18、20、22、51、121、K1路可到)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叶奶录
  • 执业律所: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东区)六层地铁1号线斗门站A出口或公交地铁斗门站(公交18、20、22、51、121、K1路可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