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潭律师

陈雨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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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租赁厂房倒塌,房主房客谁担责(原创)

来源:陈雨潭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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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承租被告王某位于沈阳市某区厂房一处用于经营,承租期间,厂房突然倒塌,造成一死四伤后果,后四伤者起诉,本律师接受厂房所有人王某委托,代理诉讼,以下为代理词详细内容。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诉被告厂房坍塌健康权纠纷一审代理人,代理人庭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经过方才法庭调查,结合本案案情,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为特殊侵权纠纷。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由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即原告就自身在厂房坍塌侵权责任中存在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本案系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特殊侵权行为,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只要能确定谁是致害物发生时的实际合法管控者,也就明确了责任人对于致害物的支配地位和承担替代责任的依据。因此,即使致害物是归所有权人所有,但是发生损害时其不再所有权人的支配之下而是由实际使用和管理人支配的,则所有权人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管理人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虽为被告,但实际由原告承租,承租期限为一年,房梁弯曲也系在原告管理和支配期间产生,而房梁坍塌也系由于原告野蛮撤走龙门架的行为导致,因此,致害人应为原告,被告非致害人,不应就损害承担责任。

第二、本案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庭审调查阶段可知,本案侵害结果的产生,被告无过错,系因原告及其他工人无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野蛮撤走支撑房梁的龙门架所致。本案原告在厂房坍塌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造成工人及自身伤亡的直接原因。而在庭审调查时,被告就自身无过错,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况列举了大量有说服力的证据,其中的证人证言更是全面、准确的指出了原告在厂房坍塌一事上存在的重大过错,能够说明本案致害人是原告,应当由原告对其自身伤害及雇工伤害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王某能够证明自己在厂房坍塌一事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中关键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厂房坍塌的直接责任者,对厂房坍塌存在重大过错。

庭审中,从双方证人证言角度分析,原告证人马某的证言有多处矛盾之处,被告证人邵某某、樊某某、陈某某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可信性高,应予采信。

马某在庭审中称,当时厂房内只有六个人,分别是马某、马某某、冯某某(逝者)、陈某、王某某,并无其他人在场。而原告却说,当时厂房内有八个人,除了上述六人外,还有被告证人邵某某、樊某某。马某此处显然是在回避本案重要证人在现场的事实,其证言与原告本人的陈述也是相互矛盾。

马某在庭审中称,被告妻子陈某某在事发前将院子里的大门锁上了,而到樊某某家搬圆木他却声称是从院子大门进去的,如果大门锁上了,他们是如何从大门将圆木搬进去的?事实上,是刘某瞒着原告,指使工人到樊某某家搬圆木,且从厂房里能直接通向外边的小门将圆木搬进厂房。

马某在庭审中称,房东把大门锁上,非让刘某及工人进厂房里修房梁,工人们往屋梁上望的时候,房顶坍塌了,而事实上不仅马某当时亲自参与了用千斤顶、槽钢支房梁以撤走龙门架,而且被告证人邵某某也在帮忙,樊某某也在现场观看了整个支梁的过程。

马某在庭审中称,49日,当看到房梁弯曲,搭到龙门架上时,刘某就已经让工人停产。事实上,刘某不仅没有让工人停产,尽快离开危房,甚至当晚工作到10点多钟,第二天早上还往外送货。

马某在庭审中称,其系受雇于原告刘某,由刘某给开具工资。因此,马某系原告刘某雇工,与刘某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效力较低。

通过樊某某和邵某某、陈某某出庭作证陈述,厂房坍塌前的几分钟内,樊某某和邵某某不仅在厂房里,且亲眼目睹了原告刘某率领工人顶房梁的全部过程,而邵某某还帮助刘某等人共同进行操作,厂房坍塌时邵某某也被压在里面,胳膊还受了伤,三位证人的陈述真实可靠,能够相互印证,非常完整的还原了事发当时的情形,也能够有力的驳斥证人马某及原告刘某等人的虚假陈述。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厂房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事发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既是租赁厂房的实际管理者,也是合法使用者,被告在租赁期内实际上已经脱离对该厂房的直接支配,厂房在原告承租期间发生房梁弯曲等情况,应该是原告因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当使用租赁物造成,而厂房坍塌的也系因原告与工人用千斤顶、槽钢顶房梁引起,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出租时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安全隐患。

本案中被告出租的房屋在出租时和使用一年过程中房屋本身无质量问题,且在刘某承租前,该厂房也多年对外出租,房屋结构均完好无损,符合工厂生产要求。

(三)本案中房梁弯曲变形应系外力所致,而非自然原因。

从自然原因上看,本案中倒塌房屋为四组坚固的三角形钢架房梁,每组房梁如果均匀受力定然不会出现个别房梁弯曲的情形。而刘勤强调的房梁被雪压弯的事实显然站不住脚。因为钢质房梁是不会被厚仅四厘米的积雪压弯的,而且压弯房梁也不会是仅压弯一个两个房梁,应是四组房梁同时被压弯变形。且该处厂房在建房时,房顶被设计成拱形结构,屋顶表面是非常光滑的防水层,且201042-410日期间,天气已渐转暖,仅在9号有雨雪天气,而雪是一边下一边化,屋顶根本不具备储存积雪的条件。通过现场调查,被告认为,刘某作为承租厂房的实际管理者与使用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使用行为是造成房梁变形的直接原因,也是最终导致此次房屋坍塌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四),被告在房屋坍塌前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对房屋的坍塌主观上无过错。

房梁弯曲的事实被告是在房屋倒塌前一天即201049日才得知,且在当日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就委托村里的瓦匠李波到现场帮忙修缮,李某也告知刘某房顶的压力都在龙门架上,不能撤架,一撤就塌。李某也无能力修理。但在410日上午,刘某就在被告不知情情况下从厂房里往外搬东西,准备撤走,被告得知时刘某已经让工人拉走三大车的东西,刘某还想拉走放在厂房里的龙门架,因为龙门架当时是维系弯曲房梁的唯一支撑点,且前一日瓦匠李某也再三嘱咐不要撤走龙门架,事发前被告也多次警告刘某,房屋危险,千万不要撤龙门架,被告的多位现场证人也能够证明这一事实。

(五)刘某及其雇用工人冒险搬家,并撤走龙门架是造成房屋坍塌及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刘某及他的工人在撤龙门架之前,房顶就已经开始有响动并掉土,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为了拿走自己的龙门架,不顾被告及瓦工李某等人的劝阻,在明知房屋有倒塌可能的情况下,冒险和自己的工人进入房屋内,通过野蛮的手段欲撤走龙门架,在用石头、千斤顶、槽钢等物件顶房梁时,房屋倒塌,最终造成了刘某等人伤亡的结果。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房主安某无任何过错且已明确提醒刘某等人注意安全,尽到了自己的警示义务,但刘某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工人的安全,一意孤行、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此不负责任的危险行为才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刘某雇用的工人在明知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仍冒险撤走龙门架,对房屋坍塌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放任房屋坍塌结果的发生,并以极其不理智的行为指挥工人撤掉房屋支撑点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对在事故中伤亡工人表示同情,但同情不等于分担责任,被告认为,被告在房屋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损害结果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

此致

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陈雨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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