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春律师

郭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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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抢劫罪改判非法拘禁罪,律师帮当事人减刑八年四个月

来源:郭峰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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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本案当事人原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量刑10年以上,后在委托代理人郭峰春律师的辩护下,当事人罪名改为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极大程度减少了量刑,郭峰春律师是从哪几方面为当事人辩护的?本案抢劫罪中的突破点,关键点又是什么?下面请大家来看看本案的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抢劫罪

被告人:戴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3 年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戴某某,男,1779 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7年底,戴某某之兄戴某乙来戴某某处走亲戚,当晚戴某某刚与受害人冯某、刘某等人在某棋牌室打牌,后因受害人冯某诈赌,被戴某乙发现,便要求冯某返还被骗的赌资,冯某不愿意返还,戴某乙便喊来戴某某以及其他几个朋友,以壮声势,希望能够把被骗的赌资要回来,戴某某到场后在外围观望。之后,几人通过适用推攘暴力并控制冯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要回了被骗的赌资,冯某不服,便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以戴某某等人涉嫌抢劫罪将几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地检察院也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裁定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称被害人冯某某诈赌,赌博期间一直将所赢赌资通过他人带出赌场;其没有抢劫,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戴某某称其不构成抢劫罪,主观上没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其也没有参与赌博。与本案也无利益牵扯,其只是为了保护其大哥戴某及帮助戴某要回因冯某某诈赌输掉的钱,冯某某一方人员赢了一定数量的钱后,便通知同伙将钱转移到赌场外。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戴某某不构成抢劫罪。被害人冯某某有诈赌行为是团伙作案,被告人只是要回所输钱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被告人戴某某与其他人无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戴某某系坦白,认错态度良好,另根据多位证人的供述,足以证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及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抢劫犯罪规定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程度,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理由是各被告人共同提出索款要求,通过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及殴打的手段迫使冯某某就范,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但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戴某乙、魏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的行为构 抢劫罪,理由是在案证据反映被害人有明显的诈赌嫌疑,且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了抢劫罪规定的暴力程度,戴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共同参与犯罪,其参与本案具有偶然性。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据此, 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 年1月31日起至2019 年7月30日止)。

 

律师解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本案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戴某等人索要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该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其他犯罪。

2、本案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本案的难点在于,在客观行为上戴某等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向受害人索要财物,该行为看起来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戴某等人是索要被骗的赌资,但该情节仅仅在量刑上有用,但是并不影响戴某等人的犯罪构成,公检机关也是基于此考虑以抢劫罪对戴某等人的行为定性。

3、律师在本案中的突破点是什么?

对于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检察机关认定其为抢劫罪名认定不当,戴某应该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戴某不具备抢劫罪的条件。

首先,本案发生事出有因,戴某并非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戴某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其兄讨回被骗的赌资,并无任何从中牟利的想法,不构成犯罪。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主要是挽回赌博损失,而且戴某索要的金额正是其兄被骗的钱,并没有逾越被诈赌而输掉的金额,都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戴某一是没有参与赌博行为,二是没有直接向被害人进行过任何的要钱行为,自始至终他只是在帮助兄长要回被骗的钱,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其不仅在该要钱过程中中途离开,亦没有在其兄长要回钱后,参与分钱。戴某既没有自己的利益,亦没有自己独立的主张,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再次,戴某并未使用强取被害人冯某财物的暴力,本案被戴某虽对冯某具有一定的过激行为,但是该过激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的取财手段,而是基于对对方诈赌、受欺骗后的愤怒。且我们不能仅以取财的手段作为判断行为性质,而还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否则,将是客观归罪,这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戴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冯某造成较大伤害,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压制反抗的程度,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结合上述分析,戴某的行为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不应该被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宜评价为非法拘禁罪。

 

【本案结语】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郭峰春辩护律师关于戴某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改为非法拘禁罪,并基于郭峰春辩护律师提出的戴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应对戴某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对戴某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取得了圆满的辩护效果。不敢想象,如果没有寻求郭峰春律师的帮助,本案当事人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遇此类抢劫罪纠纷,寻求江苏郭峰春律师解决,才能最大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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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峰春
  • 执业律所: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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