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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真的只有一年吗?

来源:吴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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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真的只有一年吗?
 
据以研究的案例
 
王先生是2007年5月在一家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员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因为个人发展的原因,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的一般规定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该法生效后,劳动争议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劳动争议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一类是因劳动报酬而起争议的特殊时效。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用人单位有承诺的除外),不超过一年。普通劳动争议的一年时效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他们认为,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而没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劳动者获取该权益是基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在 《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的章节当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即双倍工资属于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而不是劳动报酬,只是因为双倍工资的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由于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清楚的,自2008年2月1日起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侵害了其劳动权益,所以其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算。故王先生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获得双倍工资,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因此,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起算。
 
评析:
我们认为,任何对法律解释必须有个前提,就是法律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者存在多重理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注意,法律条文规定的非常清楚是“二倍的工资”,不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或者其他法律责任,既然法律规定的如此清楚,不存在任何模糊性,也不会出现任何两种意思现象,任何对“二倍的工资”解释都是画蛇添足,都是对法律的曲解。我们的观点非常鲜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起算,不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王先生的请求没有超出仲裁时效,应当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即便有前述的理解,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说,现实中的确有许多仲裁结果是不支持我们的这一说法的,存在着大量对法律的曲解式的裁决。因此,为了稳妥起见,当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勇敢而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不能让自己的权利因为自己的殆於行使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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