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托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张爱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4
人浏览
现在各学校附近出现了很多的午托,午托的出现对于家长来说在某种程度上说可能是一件好事,为家长省了很多接送孩子和给孩子做饭的任务。但是因为午托不规范,管理缺陷等原因,导致午托的孩子们在被托管期间可能受到伤害。2014年9月8日,廊坊某小学附近一家的午托托管的一个孩子,中午吃完饭后,说去楼下买文具,午托阿姨也没当回事,于是就让孩子一个人下楼出去买文具,孩子下楼后碰见了另一午托的孩子,正好和这孩子是同学,两个孩子都是男孩,一起打闹着玩。结果一个孩子把另一孩子推倒,被推倒的孩子把胳膊给摔骨折了。后来这骨折的孩子被送进了医院治疗。
后来,骨折孩子的父母找午托要求赔偿5万元,午托觉得很亏,一个月才收取400元的午托费,现在要赔5万元,于是拒绝赔偿,后骨折孩子的父母将午托告上了法庭,而午托收到诉状后追加了另一孩子的父母及另一孩子所在的午托为共同被告。
这个案子最终经法院调解解决,两个午托各赔偿骨折孩子2万元后当事人撤诉。
律师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而“午托班”属于教育机构的一种,因此,午托班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作为家长应该尽量选择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管理规范、口碑较好的午托班最好要签定相关的托管合同,以便明确午托班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安全。
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爱兰
以上内容由张爱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爱兰律师咨询。
张爱兰律师
帮助过 414 万人好评:1
廊坊市金光道41号市粮食局院内南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