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波律师

冯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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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孙某盗窃案

来源:冯建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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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至2022年情节,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孙某等六人在石武高铁沿线多次盗窃在建中的高铁器材,主要是高压线、变压器内的铜部件。石武高铁项目是国家、铁道部重点工程,四人的盗窃行为给相关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了预定工期,为此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本案侦破后,我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委托,为李某辩护。

本案中涉及到李某犯罪事实部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李某是否参与了石武高铁元氏段盗窃四台变压器,涉案变压器一台就价值2万余元,如果得以认定,仅该起盗窃数额就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起刑点在10年以上,该情节对量刑影响巨大。本案中的公安部门、检察院均指控李某参与了该笔盗窃,但李某本人予以坚决否认,只承认参与了一起盗窃,在和我十余次的会见中,始终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为此我感觉责任重大,必须要对当事人负责,查明事实真相,不能让无辜的人被错判。因为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的后果更严重。

  本案案情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接受委托后,我反复查阅卷宗,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终于找到了为李某从轻保护的突破口,越发坚定了自己的信心,我相信自己的判断:李某没有参加石武高铁元氏段盗窃四台变压器。为了说服合议庭,我准备了以下辩护方案: 

首先就作案时间看,主犯刘某在公安机关的关于作案时间的供述是在2011210日或11日的下午,当晚八、九点钟就返回,买汽油焚烧铜线;

王某和赵某的关于作案的供述是在2011210日的一天晚上;

故作案时间各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就犯罪分工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是盗窃了两个变压器站点,刘某的供述是在第一个站点是王、赵某负责望风,在第二个站点是王某、赵某、李某三人望风,其他人进入变压器基站内拆盗变压器铜芯;

孙某和赵某的供述始终都是赵某和李某负责望风,其他人进行拆卸。

就焚烧铜线的地点看,刘某的供述是在张家镇村东的干河沟内;王某和赵某的供述是在临城住处。

李某对该起盗窃,在庭审中和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认为自己没有参加。

     综上,参与该笔案件的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在作案时间、犯罪分工、焚烧铜线的地点,这些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相关被告人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认定李某参与该笔盗窃事实的主要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指控我的当事人李某参与第九笔盗窃的主要证据不足。为了使法官更清晰的了解自己的观点,我将各被告人的讯问比例中自相矛盾之处作成表格,并绘制了作案地点发布示意图,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案发地点基站编号与实际地点的基站编号是有出入的,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官采纳了我的观点,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足。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如释重负,一种成就感油然而生,为自己实现了当事人的委托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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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建波
  • 执业律所:恒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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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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