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德州律师 > 田树森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案件代理词

作者:田树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量:0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        关于双方的婚姻基础: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

充分了解、沟通的基础上,由父母包办结婚,实属草率结婚;

2、        关于婚后感情,自结婚后双方一直在磕磕绊绊中生

活,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性格发生重大变化,日常生活上对原告要求越来越苛刻,要求原告自己承担所有家务,并必须按照被告的旨意干活,在家庭生活中,没有一点自主权。

3、        双方离婚是因为双方的性格差异越来越大,双方丝

毫没有共同语言,在一起非打即骂,被告对生活的苛刻要求日益提高,原告的能力不能满足其对生活的奢望,在孩子面前毫无尊严可言。

4、        关于婚姻现状,在原告起诉之前,为了迁就与被告

达成离婚的目的,原告牵强的同意了被告起草的非常片面的离婚协议,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不料被告背弃承诺,导致最终没有协议离婚,这也注定了双方的感情不能重归于好。

5、        由以上种种情况表现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而且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这也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准予离婚。

二、 关于孩子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长女已经年满10周岁,随父随母生活应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

2、        儿子自小在原告家庭中长大,对家庭、学校较为熟

悉,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原告有一定的劳动收入,能够保证孩子将来接受良好的教育,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三、关于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同时,对孩

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依法公正判决。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 树 森

2012年3月2



田树森律师

田树森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德州

服务时间:05:00-24:00

律所机构: 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

139-5347-732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