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杜某怀着万分急迫心情找到我,称其丈夫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已被被刑事拘留,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经调查核实,2009年4月以来,黄某在XX街某经营部,通过送货的方式向辜某、吴某贩卖假冒的GMT、多玛品牌的地弹簧等物,销售货物共计人民币46100元,后被抓获,并从该人在某地的店内起获大量可以地弹簧及门夹等物,经鉴定货物价值人民币25940元。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黄某的违法行为尚未到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该规定发布的当日,我与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取得联系,明确阐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追溯标准,以及本案中黄某尚未构成犯罪的事实,要求解除限制黄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对黄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