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地区第X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XX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以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贾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于2013年9月中旬共谋,约定由黄某某将毒品从XX省XX县运输至某地后出售给贾某某,并由贾某某将其中部分毒品转售给他人。2013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598.34克藏入花生袋中,由申某1(女,另案处理)乘坐长途汽车从XX省XX县携带至某地。当日15时许,黄某某另行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0.93克,乘坐高速列车从XX省XXX市赶往某地。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按照与黄某某的事先约定,与邢谋(女,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伊兰特牌轿车先后前往某地XX汽车客运站附近、XX加油站附近,分别将黄某某、申某1接上车。当四人驾车行至XX区京平高速公路XX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黄某某藏在花生袋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98.34克及其随身携带至京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93克被当场起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经共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黄某某向贾某某贩卖毒品,贾某某为向他人贩卖而购买毒品,二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XX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