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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昵称的QQ“委托人”错汇款项后,仍要向委托人付全款

来源:幸泽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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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昵称QQ“委托人”汇款后,仍要向委托人付

幸泽胜,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年初,某强在深圳从事外贸业务,结识了一位欧洲客户,欧洲客户称其所公司欲购买一批价值4万余美元的机器设备,经双方电子邮件沟通,最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了该批设备买卖合同,由某强负责采购、运输该批机器设备至欧洲客户公司,但因某强没有能接收美的国际商事主体银行账户。某强根据之前的生意经历,知晓赖某云、张某桥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经营并持有国际贸易香港公司香港银行账户,于是通过电话及腾讯QQ交流的方式委托了赖某云、张某桥代收该买卖合同货款。     

同年4月某强通过腾讯QQ交流的方式得了赖某云发送来的香港公司香港银行账户信息。某强将该香港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欧洲客户,欧洲客户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于同年6月中旬通过其所在地的银行向香港公司香港银行账户汇款,汇款后并将汇款凭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发送至某强。某强通过腾讯QQ截图工具将汇款凭证(即水单)发送至赖某云,汇款3日后赖某云确认货款已经汇至其香港公司香港账户。期间,赖某云与某强之间有交流关于货款是否到账及其他事宜。但期间,赖某云也用与某强交流同号码QQ与同某强QQ昵称一致的“委托人”交流交流信息与货款关,特别是赖某云根据同昵称QQ“委托人”发送的银行账户信息,将货款折换成人民币全额汇至同昵称QQ“委托人”指定的外省银行账户。款项汇出不到2小时后,某强通过QQ向赖某云发送了深圳某银行收款账户。次日某强与赖某云电话联系,赖某云电话确认款项已汇出,某强称未收到任何款项,随即赖某云、张某桥“惊醒”,立即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某强也乘车前往赖某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双方报案如前所述。双方均不理解,且互相猜疑,为此协商不成。同年7月某强将赖某云、张某桥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前述货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支持邓某强的请求判决其胜诉,赖某云、张某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强与赖某云、张某桥通过腾讯QQ聊天方式建立了由赖某云、张某桥利用其香港公司香港银行账户代某强客户国外货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赖某云、张某桥确认其上述账户收到款项,但在将款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某强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与之前达成合意的QQ号码与其汇款时所联系的QQ号码并非同一个QQ号码,导致误按他人指令将款项汇付给委托人某强以外的其他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法应由赖某云、张某桥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赖某云、张某桥全额支付代收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某强与赖某云、张某桥双方是基于两年左右的业务往来关系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且在以往的生意往来中,赖某云根据某强(QQ昵称)的指示,已多次向某强的银行账户转账,赖某云在收取委托款项时应当知道是接受谁的委托,但赖某云从一审至二审均表示不知道(某强QQ昵称)是谁并一直否认(某强QQ昵称)就是邓建强则明显不合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赖某云收取了委托款项后,在支付的时候,应当像支付自己的钱一样,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赖某云明知(某强QQ昵称)的工作地点在邻市深圳,其在上诉状中也承认双方有过电话联系的,且在以往的交易中,赖某云也多次向某强的银行账户转账,但赖某云于收到同昵称QQ发来的外省银行账户后,就在半小时后转出,聊天记录未显示赖某云提出过任何质疑,即未质疑账号的准确性,也未质疑为何转账外省账户,当然也没有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确认转账账号及转账地址,结合同昵称QQ向赖某云请求借款,赖某云对借款请求予以拒绝的事实,显然,赖某云未像支付自己的钱一样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存在有人假冒委托人的情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讲,赖某云在收取委托款项后,能够控制支付风险的人只有赖某云,赖某云应当尽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一旦发生错误支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赖某云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假冒委托人与真实委托人即某强有串通行为,但赖某云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存在串通行为。综上,赖某云接受委托后,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错汇款项至外省账号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支付代收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为此,驳回赖某云、张某桥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一、在使用腾讯QQ网络聊天工具时,谨慎交谈与财务有关之事宜,特别是涉及银行账号、转账事宜更应该谨慎,账号、款项金额事项避免详细、准确,尽量模糊。

   二、腾讯QQ网络聊天时因不会显示对方QQ号码,只显示对方昵称,且QQ聊天对象的识别不是QQ称昵(备注名称)头像,而是唯一的QQ号码。为此,在涉及重要信息特别是与财务有关事宜时,尽量通过检查核实QQ号码确定聊天对象之身份。

三、腾讯QQ昵称系虚拟人物,是否与实际民商事主体一致应当核实。如果在通过QQ聊天达成商事交易意向后,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发送主体资格文件照片等方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避免被骗,商事交易只有在民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和完成,身份核实无误,交易可依法进行。

    四、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依法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指受托人应以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即以处理自己的事务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去处理受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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