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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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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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怎么判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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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 31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XXX日出生于XX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XXXXX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 01 4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 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4] 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犯开设赌场罪,于2 0 1 433 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代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张晓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 31 0月份开始,被告人X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XXX屋内开设赌场,聚集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被告人X在该赌场内抽水谋利。2 01 413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博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X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并起获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在其自己经营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赌博的人关照该店的生意,社会危害性小;2、本案涉及的赌资和参赌人员较小,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X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XXXX的证言及对被告人X的辨认笔录;被告人X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与上述不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13日起至2 0 1 522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系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赌资1 5 0 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卫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曾敬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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