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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归谁?

来源:张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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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归谁?

一、案情简介:

王小柱、李二和张果一起做古玩生意,李二和张果为其提供珍贵古玩。截止201181日,王小柱欠李二货款100万,欠张果货款110万。2011820日,三人达成协议:一、张果将王小柱欠其的110万货款全部转让给李二,且王小柱和张果均同意由王小柱直接将欠款支付给李二;二、李二同意王小柱将其所有的一块珍贵古玩折抵所欠货款,并约定古玩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给李二所有。三、王小柱在2011101日前将古玩交付给李二。

之后王小柱所有的那块珍贵古玩价值大涨,王小柱不愿意再用此古玩折抵货款,因此并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内容。李二将王小柱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古玩所有权归自己,并实际交付。

二、法庭审理

原告(李二)诉称:三人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古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古玩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给李二所有,且构成了占有改定,古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被告(王小柱)辩称: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古玩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但并未实际交付,因此古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协议中约定“古玩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给李二所有”是否构成占有改定?

2、能否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约定物权的变动。

3、古玩的所有权现在到底归谁?原被告之间到此存在的怎样的法律关系。

四、法律分析

我方作为被告王小柱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深入了解案情并谨慎分析的基础上作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1、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古玩)属于动产,动产的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约定。原告方以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主张物权的转移,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也是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涵盖的内容是现实交付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拟制交付方式。此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四种交付方式中通过约定选择一种具体的交付方式,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

2、其次,关于本案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是否属于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后,依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占有改定构成要件表现为:①.当事人之间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该协议是发生交付的基础;②.除了达成物权变动协议,就该动产另外达成让与人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的协议。而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古玩物权转让协议包含有所有权变动内容,但没有就原告继续占有使用该古玩另外达成协议。因此,协议不构成占有改定交付。

3、综上,因该古玩并未现实交付,尽管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有效,也只是产生债权效力,并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被告并没有实际取得该古玩的所有权。

五、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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