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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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

故意伤害(重伤)代理词

来源:余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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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被害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故意伤害致其重伤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及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应当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1
、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从被害人陈述(侦查卷P30-31)及证人*证言(侦查卷P45)、证人*证言(侦查卷P49)、证人*证言(侦查卷P56)、证人*证言(侦查卷P61)、证人*证言(侦查卷P63)、证人*证言(侦查卷P70)、证人*证言(侦查卷P73)等证人证言均能证明本案是因为受害人称其收割的小麦地亩数是2.8亩,被告*认为有4亩,经实际测量为3.1亩,**也补了收割机车主16元钱,因被害人说*把钱看的重,*冲上前就殴打被害人,发生争执。*又打电话通知其儿子**前来,在现场的其兄弟**也参与进来,共同踢打被害人腹部,致使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

2、从被告人踢打的部位来说,被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伙同他人,一起用脚连踢带踹被害人的下腹部,不计后果,放任受害人伤害结果的发生,对被害人的身体漠不关心,犯罪的主观方面明显出自故意。体现了被告人对社会的冷漠,对他人身体的淡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被告人行凶造成的后果严重。被告人伙同他人脚踹被害人下腹部,致受害人腹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被紧急送往*镇卫生院后又被转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受害人腹腔出血600毫升伴少量肠内容物,受害人出现休克状态。医院随即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由于抢救及时终于挽救被害人的性命。没有全体医护人员的努力,被害人现在都不敢想象现在的情况。

   4、被告人行凶不计亲情,出人意料。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考虑这些因素,不顾道德约束,不讲兄弟情谊,仅仅因为3分地的误差,16元钱,就伙同其兄弟*、儿子*,对被害人行凶致被害人重伤。对被告人只有适用一定的刑罚,才能让其重新树立道德的约束。
   5
、被告人悔罪态度差,缺乏悔罪表现。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被害人父亲即找到证人**等人(侦查卷P38)要求调解。被告*不仅没有向被害人表示过丝毫歉意,更没有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过一分的赔偿,缺乏悔罪表现;且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百般狡辩,拒不认罪,都没有打,被害人是怎么受伤的,认罪态度差。
    
综上几点,请法院对被告所犯故意伤害罪予以从重处罚。
    
二、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也给被害人精神上也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被害人先后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被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合计花费医疗费用16433.31元。

2、误工费:被害人出具的书证**鉴定所对*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误工天数是65天,误工费为2600元。

3、护理费:*医院出院记录证明住院天数为31天,遗嘱建议休息一个月,休息时仍然需要护理,因此,护理天数应该为61天,护理费为5002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20元。

5、营养费:*医院出院记录证明遗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营养费为1220元。

6、残疾赔偿金:被害人出具的书证*鉴定所对*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的腹部伤属于九级伤残。因此,残疾赔偿金为18017.2元。

7、鉴定费:1000元。

8、交通费:合计为2000元。

9、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害人肠破裂,法医鉴定为重伤,该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被告*依法应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为96892.51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师:余继承

0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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