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农行诉郑州浩立公司贷款案
来源:程远省、陈小富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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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浩立公司本案中不是借款人,而是为借款人以一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抵押担保,林州农行在诉讼期间没有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是查封了担保人浩立公司的抵押担保以外的房产500多平方米,查封了两年多时间,并且银行没有按照三方约定将贷款的其中一笔打入三方的共控账户,等。所以本律师认为银行申请法院查封浩立公司的房产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且也存在违约责任。
在查清一系的问题后,本律师找到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把我对案件的分析阐述给他听,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该一审已经审理终,再调解是二审法院的事情,不愿意接受。后来经过本律师努力做工作,一审承办法官愿意再把银行的代理叫来进行调解。
后来经过将近一年的努力,本律师仅安阳至郑州两地往返20余趟。当然成绩也很显赫。最后以245万调解成功,为当事人节省一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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