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王某某、钟某某、褚某某(均为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辩护人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钟某某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经庭前阅卷、会见,又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第二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持异议的,但有几点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第二被告人钟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只是初犯、偶犯。
二、第二被告人虽然是主犯,但是在主犯中又相对起次要作用。
第二被告人虽然积极参与了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行为,但是,相对来说,第一被告人王某某是本案的挑起者,他在遭到被害人郑某某的殴打后,是他提议报复被害人的,就这一点来看,他要对本案的民转刑负有最大的责任,而且也是他第一个动手砍被害人的,而且砍了多刀。第二被告人钟某某只砍了被害人郑某某一刀。因此,相对于第一被告人王某某头一个下车砍人并砍了多刀的情况来说,钟某某伤人的积极性不高,对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和二名被害人受伤的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要低于第一被告人王某某。
三、被害人郑某某(已死亡)、孙某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害人郑某某因琐碎小事而不适当地殴打了第一被告人王某某,是本案民转刑的起火点。在乘坐摩托车离开时,还对第一被告人说“以后要见一次就打一次”的话,从而激起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被告人王某某失去理智,纠集被告人钟某某、禇某某进行报复,才酿成本案伤害事件的发生。
被害人孙某某作为郑某某的朋友,在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不是通过友善、宽容的语言缓和矛盾、化解纠纷,而是通过“你们怕什么,他们就三个人,要打就打”这种挑衅、极易激化矛盾的言语来刺激双方的神经,导致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虽然最大的责任在第一被告人,但被害人郑某某、孙某某本身对矛盾的发生、激化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在具体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害人本身的过错因素,对被告人钟某某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并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主观上具有较深的悔罪表现。
五、案发后,钟某某及其家属一直在积极地筹借资金,愿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赔偿。
六、被告人钟某某因本次犯罪行为需要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非常需要他日后以其工作收入来清偿债务。
另外,钟某某出身于农村,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其父母在农村务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日后都需要钟某某履行赡养的责任,钟某某是家庭里唯一可靠的经济支柱。如果对被告人钟某某处以较重的刑罚,肯定会导致钟某某的父母失去赡养费的来源,家庭失去经济支柱而将陷于困境。这无论是对支持钟某某的亲友、还是对钟某某的家庭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恳请法院考虑这一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项事实都是对被告人钟某某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给钟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
辩护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段泽元律师
2011年1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