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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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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范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刑事拘留,本律师接受范某家人的委托从侦查阶段开始为范某提供法律帮助,直到一审提供辩护,本律师多次会见范某,了解案情,讲解法律规定,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范某同时还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范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刑事侦查证据为证,范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对范某从轻处罚,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和良好的示范作用。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立法宗旨。更体现了我国当前对犯罪宽严相济的审判原则。

二、在范某和他人容留介绍卖淫的过程中,范某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被告人范某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应对范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现在范某认识到犯罪,当庭能够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伏法,并表示真心悔罪,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应酌情减轻处罚。

四、范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两名被告人只容留、介绍一人卖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虽然犯罪期间有二十多天,但只有十天左右实施了犯罪(因犯罪过程中休息了七八天),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被告人范某犯罪有家庭原因,家庭困难。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能够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无论从被告人范某的犯罪动机,还是从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范某具有坦白从宽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家有患病的父亲需要照顾,且是初犯、偶犯、从犯,能够真心悔罪,认罪伏法,认罪态度好,对其减轻处罚,不仅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更能体现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形式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范某无人身危险性,故对其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机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范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院建议对范某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范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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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魏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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