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股权转让、公司债务纠纷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张X的委托,就张X李XX李X股权转让、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就总结焦点,发表如下办案心得

一、 本案《退伙协议》及《股权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的《退伙协议》及《股权协议》张X李XX李X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情况下签订的,两份协议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协议的生效,也并未约定生效条件,即该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庭审中调查的事实是2014年4月3日,张X李XX李X李XX家中签订的《退伙协议》、张XQ签订的《股权协议》时其他两股东在场且均同意转让事宜。《退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且对个别条款进行细化,说明该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协议一致后签订,没有附李XX李X的条件才能生效的条款。

二、淘宝C店(ID:......)的贷款不存在债务转让,债务人本身就是西安XX有限公司

根据《退伙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公司以该店贷款由乙方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可以看出,该笔贷款的债务人为西安XX有限公司,只是贷款形式为以淘宝C店的名义贷款,而淘宝C店又是张X实名注册,形式上为张X贷款,但不改变实际贷款人为公司的事实。庭审中也通过李X查明广凡公司通过淘宝C店贷款用于公司进货,因此张X退出公司要求公司其他两股东承担以其名义借款的款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张X所谓的债务转让不存在,被张X也应当根据《退伙协议》中约定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三、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由几方配合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但由于被张X不予配合,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综上:张X与被张X签订的《退伙协议》及《股权协议》

合法有效,现被张X无合法理由拒不承担债务和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名称变更属于违反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