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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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材料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赵全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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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某材料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双氧水工程合同”),由某建设公司承担负责承担双氧水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资材供应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同时约定了追加工程及费用的审批程序。2014年4月30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但某材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因为增项工程款、工期迟延履行金、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产生争议迟迟未能解决。

         2017年1月5日,某建设公司将某材料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202843元。某材料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针对某建设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同时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

        在本所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依法为某材料公司节约支付工程款12941418元。一方面维护了该公司的声誉,另一方面有效地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该公司将节约的工程款用于生产,将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通过代理律师的积极努力,某材料公司实现了尽量减少损失的诉讼目标,代理取得较好的效果,委托人基本满意,对代理律师的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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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全星
  • 执业律所: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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