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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

来源:黄胜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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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黄胜军律师   18663735885

[简要案情]

   泗水韩某为吴某帮工,吴某为表示感谢,晚上宴请韩某。韩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似水人民法院。

吴某家属委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黄胜军律师代理此案

[诉辩意见]

原告方认为:受害人为被告帮工,劳动法司法解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肇事车司机及吴某对死者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认为:韩虽然是吴某帮工,并且其死亡不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所致,韩某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离开,韩某死亡被告无关。

泗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虽然是吴某的帮工,但其死亡不是因为从事帮工活动所致,但是,吴某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韩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韩某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韩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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