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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配合转移档案,医生维权成功!
作者:邹军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量:0
医院不配合转移档案,医生维权成功!
这个案件结案已久,本觉得没什么新奇的。因最近有好些人咨询该问题,所以拿出来让大家分享下。
2003年11月1日,王医生受聘于某医院处从事外科医生一职,为此,双方分两次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2008年3月至今2009年2月份,王医生被安排进修。2009年9月,王医生从医院辞职。事后,双方多次协商办理档案转移及变更职业医师注册,但医院以培训期间的工资费用未结算清楚拖延。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档案关系应该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按照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本人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也是我们预料之中的,而又是必须走的第一步。
接下来我根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在接到诉状副本之后便立即提起反诉,要求王医生归还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支付违约金合计约6万余元。
我的代理意见是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最终,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协商下,本案以调解结案,医院配合王医生办理了相关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