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英律师

朱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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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成功为王某代理‘朱某诉王某买卖合同(涉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获得胜诉

来源:朱长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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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到王某开设的酒品批发部购买了数瓶“冬虫夏草营养酒”,嗣后,朱某以王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朱长英律师接受该案被告王某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办理。《食品安全法》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时,《食品安全法》尚属新鲜事物,鲜有相关案例。朱长英律师通过研究法律规定、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代理意见为三点:一、本案被告系销售者,在向生产者购进货物时已审查了生产商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材料并留存了复印件,应该说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审查义务;二、本案所涉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首先须是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一条件为须造成了损害后果。而本案的两项条件原告均未能举证证明。

    本案经过法院的依法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件的所有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院,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嗣后,对方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经我方参与代理,再次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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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长英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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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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