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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社保要回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0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应聘至被申请人处业务部担任业务员一职。其工作内容是通过电商平台发布被申请人产品信息,并与客户达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月薪为3700元人民币。另外,申请人按照每个订单的3%计取绩效工资。
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保,同时要求申请人每周一、三、五加班两个小时却没有支付加班费。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被申请人均已各种理由敷衍甚至拒绝。在职期间,因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致使申请人受伤。疫情复工后也未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020年3月13日申请人再一次提出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被拒绝,无奈之下于次日通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胡律师团队接收委托之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提出以下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份以来拖欠的工资总计7319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3月1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8840.2元,经济赔偿金7400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自上班以来的加班费总计3062元。(48天,每天两个小时,月薪3700/21.75/8=21.26元每小时)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共计2378.94元。
以上共计39000.14元;(详见计算清单)
案件结果:
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被申请人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2020年1月24日至3月13日期间工资3287元;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6050元
3、经济补偿金4272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