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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抢劫罪)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量:0

  一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A在快手APP上添加B男性好友,声称可以为其提供服务,于是B男性朋友在A指定的酒店开房。A通知了其男C和黄某某(我的当事人),于是几个人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到该酒店,威胁B并要求B拿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并通过微信转账了壹万元,随后将B放走。东莞市公安局以抢劫罪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二、办案经过

      黄某某家属在公安阶段委托胡律师办理,胡律师第一时间安排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后去公安局了解案情,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但是公安局不同意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胡律师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去检察院阅卷,同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

  三、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胡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最后检察院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给了黄某某八个月的考验期,同时释放了黄某某,八个月考验期满之后,检察院正式出具决定书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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