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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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地基权纠纷一则

来源:杨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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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权纠纷一则

 

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紧邻居住。两家后面有一块空地,原为被告使用。2001年原告因住房困难,向村委会申请地基建房,村委会经与双方协商,将被告原使用的那块空地调整给原告建房使用,并另外批准一块集体土地给被告作为宅基地。后来,原告就在那块被告曾使用的空地上建造了房屋。2007年,被告乘原告外出务工之际,声称被告侵占其宅基地,擅自将原告房屋前的大部分土地圈在自己院内,原告回来后,要求被告拆除围墙,被告不同意。至此,原告诉至法院。

思考方向

宅基地是农民建造房屋,以供居住的集体土地。按照《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由村民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该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乡(镇)审核批准后,最后由该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分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有集体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片空地的使用权到底归谁?

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2、《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案例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的空地虽原属被告使用,但后经村委会批准给原告建房使用。至此,该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被告享有,而属原告享有。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自然人原用的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本案中,被告张某以原告韩某侵占其宅基地为由,擅自将原告经村委会调整后并在上面修建房屋的宅基地前的大部分土地围在自己院内,明显侵犯了原告韩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被告张某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拆除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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