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策略
来源:王玉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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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萧刑初字第00078号
【被告人辩护人}
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 王玉峰律师
【案情简介】
某县建筑公司系上世纪八十年代集体企业(后未改制),被告人张某、孙某、王某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后其主管单位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总公司联合发文,免去三人职务,但三人并未离职,仍继续留在公司,后因公司开发房地产引起职工上访发案。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在被下文免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领取工资22万余元、私分开发房款利润32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承办过程】
本律师介入后经调查发现,首先,所谓主管单位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总公司和三被告人所在单位(建筑公司)无直接股权关系,根据一般法理,其无权将被告人免职,所谓红头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建筑公司正常经营,其他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无权干涉,三被告人没有执行上级文件完全合法。再次,既然三被告人任职合法,其工作并领取报酬也不违法。在上述思路基础上,本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找到依据,提交了相关证据,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在开庭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主管单位对被告人免职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因而无效,被告人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合法,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行文不构成犯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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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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