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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没有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是否能主张利息?

来源:唐中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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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唐中成律师执业十余年时间,在国内及涉外普通及重大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方面经验丰富,代理业务包揽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非诉等领域。电话号同微信。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7年3月16日,王某因家中急用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至6月16日,但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天,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给王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迟迟不还,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李某是否可以主张王某支付利息。

从法理上讲,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王某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偿合同,王某在借期内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却没有偿还借款,其不按期还款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应尽的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结果】

本案中,属于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故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按照年率6%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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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中成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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