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蔡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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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律师函
致:陈某
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受扬州市某管理处(以下简称某管理处)的委托,就要求你立即搬离所承租的某号房屋事宜,出具律师函。
在出具本律师函时,我们已知悉如下情况:
2008年8月26日,你因经营需要与某管理处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管理处将坐落于扬州市某号(面积37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你作经营场地,租赁期从2008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某管理处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处门面房交付给你使用。但2011年8月26日租赁期届满后,你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搬离该处门面房。某管理处多次与你交涉搬离门面房事宜,亦均未果。
现出具律师函如下:
某管理处与你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你在租赁期届满后仍占用门面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立即搬离所承租的某号房屋;2、给付2011年8月26日至实际搬迁之日租金;3、赔偿违约金14245元。为维护某管理处的合法权益,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一周内,立即搬离该处门面房并承担上述法律责任。逾期,本律师将根据委托,诉诸法律解决。
特此函告。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
律师 :
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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