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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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蔡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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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致:陈某

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受扬州市某管理处(以下简称某管理处)的委托,就要求你立即搬离所承租的某号房屋事宜,出具律师函。

在出具本律师函时,我们已知悉如下情况:

2008826日,你因经营需要与某管理处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管理处将坐落于扬州市某号(面积37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你作经营场地,租赁期从2008826日至2011825日止。合同签订后,某管理处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处门面房交付给你使用。但2011826日租赁期届满后,你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搬离该处门面房。某管理处多次与你交涉搬离门面房事宜,亦均未果。

现出具律师函如下:

某管理处与你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你在租赁期届满后仍占用门面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立即搬离所承租的某号房屋;2、给付2011826日至实际搬迁之日租金;3、赔偿违约金14245元。为维护某管理处的合法权益,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一周内,立即搬离该处门面房并承担上述法律责任。逾期,本律师将根据委托,诉诸法律解决。

 

 

特此函告。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

律师 :

2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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