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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谁该享有房屋所有权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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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97月,林某以3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刚装修完毕,此地段房屋价格上涨,林某便以40万元卖给郑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郑某交付房款后搬进新房居住,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118月,林某又见房价上涨,遂以6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徐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此后,林某将40万元现金退给郑某,并要求郑某退房。郑某认为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交清房款已入房居住,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拒不退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林某遂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令郑某退房,确认徐某应该享有房屋所有权。

 

法院判决:产权归徐某,林某对郑某承担违约责任,郑某退房。

 

翁律师点评:本案中,郑某认为其与林某签订买卖合同在先,且已经入住,房屋实际已经交付,其应当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事实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可见,享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证明并不是房屋的交付,而是产权证上所记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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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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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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