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生律师

王永生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运城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爱的保证书”有效吗?

来源:王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3
人浏览


【案情】

“敬爱的准老婆:为了我们美满幸福的未来生活,我做出以下保证和承诺:一、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财产归你所......

  这是结婚前,张磊给未婚妻小洁写下的爱情保证书,字里行间洋溢着恳切、真诚和爱意。拿着保证书,小洁不再计较张磊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以及曾经和一个已婚女子有染的痛楚经历,步入了婚姻生活,并有了一个女儿。20119月,一次不经意的QQ登录,小洁发现,张磊竟然背着她约女网友看电影、吃饭、开房。还发现其经常用化名给女网友留下联系方式。看完这一切后,小洁被惊呆了,她流下了伤心、屈辱的泪水。

2011年年底。小洁拿着“爱情保证书”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按照“爱情保证书”所写,判决房和车都归自己所有。法庭上,张磊称,爱情保证书是他在婚前第二天、在小洁下写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磊在婚姻续存期间与他人网恋等其它行为有伤夫妻感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法条链接】

审理此案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张磊完全可以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磊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律师分析】

其实,此类“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而是婚恋双方私下的一种约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可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张磊做出的关于如果不忠则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女方的书面承诺,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张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诺内容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张磊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张磊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小洁要求张磊写保证书,张磊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张磊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汽车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由女方偿还。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学界一些人士认为,对于涉及“爱情保证书”的案件,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而言,一方持有所谓的“爱情保证书”去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虽然从广义上说保证书也是一种合同,但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钱的方式或通过经济制裁,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

 对于结婚后出现的此类案件,要看“爱情保证书”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民事行为无效,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背以上的规定,“爱情保证书”就是有效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些保证书、协议书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保证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予以撤销。

“爱情保证书”和“婚前财产公证”不同,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后,到公证机关给予证明。而,“爱情保证书”其实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在保证不出感情问题的前提下,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

  

[律师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各地做法不一,该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所以在签订忠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但是要明确忠诚协议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根本办法,无法对爱情做出保险,更多地体现在道德层面,是对配偶双方精神上的约束。

婚姻问题十分复杂,有许多情况是法律所不能解决的。在离婚时处理忠诚协议时也应十分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配偶一意孤行移情别恋,而自己又不能感化配偶的良知,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适应的精神补偿或赔偿是明智的做法,而不应简单一味的让对方履行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赔偿或补偿,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激化矛盾,可能适得其反,丧失自己可能的既得利益。 

实践证明,“爱情保证书”既保证不了爱情,也保证不了幸福,双方只有真正了解了对方,谨慎地做出选择,才有可能实现幸福美满的生活。

(文中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王永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永生律师咨询。
王永生律师
王永生律师
帮助过 833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金鑫大厦六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永生
  • 执业律所: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441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运城
  • 地  址:
    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金鑫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