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肖某某抢劫罪,经曾导军律师成功辩护由无期徒刑减轻至12年

来源:曾导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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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肖XX与刘XX(已判刑)经事先密谋和跟踪踩点,驾驶租来的湘K068XX桑塔纳小轿车跟踪被害人李X驾驶的宝马车至娄底市涟钢宾馆小车停车场,见被害人李X单独一人将车停好走出来,两人遂持刀上前将被害人李X劫持至车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将李X的双手捆住绑在车内的座位上,抢得李X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400元、美元1000元、港币1000元、日元1000元、银行卡三张)及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和中国银行出具的证明证实,抢得的钱款财物共计价值18109元。随后,被告人肖XX与刘X又威逼李X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并将李X带至一自动取款机处,核对了密码,查验出李X的银行卡内有42万余元。当晚11时许,当被告人肖XX和刘X将劫持有李X的车驾驶至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长桥地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正在此处设卡盘查的民警肖X、王XX、付XX等拦住盘查,公安民警在表明身份后要求检查该车证件,被害人李X便趁机跳下小轿车大声呼救,公安民警肖X、王XX、付XX立即要求被告人肖XX、刘X下车,被告人肖XX和刘X见罪行败露,为逃跑刘X持刀将民警肖X、王XX刺伤,被告人肖XX加大油门将民警付XX拖出十多米摔下后逃离现场。经湘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肖X、王XX、付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肖XX因涉嫌绑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30 日被娄底市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12)第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
【律师分析】
 
曾导军律师在受理该案后,立即去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并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经分析,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肖XX的参与行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系从犯则应从轻处罚;2、被害人李X银行卡内的42万元是不是应计入抢劫数额的问题;3、被告人肖XX所被指控的妨碍公务罪是否成立的问题;4、被告人肖XX犯罪后是否有可以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曾导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紧扣上述关键问题与检方进行多次激烈辩论。
【办案掠影】
 
因本案中的另一共同犯罪人刘XX此前系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建议将此案移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经曾导军律师多次递呈法律意见书至相关部门,成功使得本案在基层人民法院受审,因基层法院的最高审理量刑在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内,如一旦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意味着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定在15年以上。在办案过程中,曾导军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肖XX,讲解相关罪名的构成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肖XX主动陈述了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XX家属积极主动退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曾导军律师提出的被害人李峰银行卡内的42万元不应计入抢劫数额,及被告人肖XX犯罪后能积极预交赔偿款,且能坦白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肖XX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案启示】
本案的成功不仅仅是曾导军律师多方面努力的结果,更体现了承办律师办事敬业、专业素养高,更是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
以上内容由曾导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导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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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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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导军
  • 执业律所: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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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梅溪湖创新中心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