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
来源:王素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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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女)与张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生育两名子女。结婚后王某某和张某一直与公婆一起居住生活生产,没有分家,家庭的收入一直由公婆保管。2009年王某某和张某共同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造了6间北屋,建成后王某某一直居住使用东头的2间卧室、1间客厅,公公婆婆居住使用西头的2间卧室1间客厅。2017年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张某离婚,但没有对6间房产进行分割。目前王某某无地方居住,生活十分困难,向律师求助后。律师帮助王某某到法院进行分家析产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6间北屋中东头南面卧室1间,东客厅1/2间归王某某所有,院落内厕所及门洞配套设施王某某拥有使用权,王某某和孩子的居住权得到了有效保障,维护了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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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满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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