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款纠纷案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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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XX鞋材有限公司双方具有多年供货关系,双方约定:XX鞋材有限公司从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处购买EVA等鞋材,由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送货上门,双方采用月结45天的付款方式。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XX鞋材有限公司多次向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购买EVA片等鞋材,XX鞋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经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多次追收,XX鞋材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至今仍有货款32106.667美元尚未支付。
后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常盛律师想法院起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于2012年7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送货事实与金额基本予以确认,但原告所送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被告拒付货款。常盛律师认为,被告对我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认为我们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此不能举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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