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

常英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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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被害者、保险公司的责任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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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律师办理过的众多交通肇事案中,给委托人的利益尽到了最大的维护,其中在这一起案例中,正因为常律师的敏锐的眼光和严谨的职业态度,使这一起案件的委托人对最后的结果非常满意,也对常律师的法律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2012年3月23日,委托人赵琴芳驾驶的一辆现代牌小轿车在经过一道十字路口时把行人张鹏撞到了,并造成张鹏8级伤残。赵琴芳购买了交强险和10万元上限的商业第三者险,并在事故后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

      交警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并经调查后,做出了一张非常罕见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认定:赵琴芳与张鹏的责任难以认定。

      委托人与张鹏因交通肇事赔偿一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保险公司也不予积极理赔。于是被害者张鹏将委托人赵琴芳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一审判决下来后,在扣除交强险的各项费用后,委托人仍需赔偿被害人张鹏14万余元的费用。

      一审结束后,肇事者赵琴芳终于联系到了常律师,并将案子的上诉事宜交与常律师办理。

      在常律师在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初审判决认定的事故责任有误,二审可以此为突破口。

      因此在上诉状和代理词上,常律师将重点放在了事故责任比例的分配上,因一审判决在没有交警部门的明确的责任分配的基础上,得出了委托人与张鹏的责任比例是八二开,由委托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由被害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二审审理时,常律师认为在交警部门在现场调查的情况下,仍不能将事故的责任调查清楚,一审法院在没有根据和调查的情形下,将主要责任归于委托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恳请二审法院公平的分配事故责任,减轻我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在参考常律师的代理意见后,在终审判决时将事故责任比例的分配修改成六四开,委托人最后只需赔偿被害人张鹏6万余元。大大减轻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常律师在这个案子充分体现出一个律师敏锐的眼光和专业的能力,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上寸步不让、据理力争。

    

以上内容由常英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常英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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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常英宙
  • 执业律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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