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彭某等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

来源:刘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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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携带被告人鼓某送交其用于贩卖的毒品 *** 10克与被告人胡某(女)至本市鼓楼区财经大学附近向闵某出售。

2007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鼓某、刘某、陈某在本市共同贩卖 *** ,由被告人周某负责提供 *** ,周某与陈某联系购毒人员被告人鼓某从被告人周某处取得 *** 送交被告人刘某,再由被告人刘某与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刘某将收取的毒资通过被告人鼓某交给被告人周某。

2007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鼓某、刘某、陈某、胡某在本市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所租赁房屋内查获 *** 793克,在被告人周某、鼓某、陈某暂住地周某房内查获 *** 29.501克,在被告人刘某处查获被告人周某安排被告人鼓某送交刘某用于贩卖的 *** 30.175克。

鼓某归案后,交待了其与同案共同 贩卖毒品的事实,并供述贩卖毒品行为由被告人周某负责,鼓某只负责把货送给刘某把钱带回。

律师担任的是被告人鼓某的辩护人。

一审判决彭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15000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彭某母亲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贩毒罪无异议。

二、 此案中,被告人应属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重庆时,受到他人胁迫和诱惑,以每月工资5000元的报酬,答应为他人“送货”。来到南京后,被告人在周*彬的安排和指使下,将 *** 送到刘*虎处,周*彬不在时,被告人就接受陈*红的安排和指令。在整个贩毒流程中,被告人所处的环节是传送 *** ,每次被告人从周*彬或陈*红手中接过的是装在烟盒里的 *** ,具体的数量都不是很清楚,至于 *** 是怎么来的,去向哪里,被告人更是一概不知。

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是受雇于人,是受他人指使,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辅助性的,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胁迫和诱惑从事贩毒行为的

据被告人陈述,其来南京之前,居住在贵阳的女友处,后来接到重庆老家母亲的电话,说一个叫“*哥”(洪*)的人找他要债,被告人此前认识洪*,知道洪*是有黑社会背景的人,不敢得罪。被告人回到重庆与洪*见面,洪*提出让被告人为其“送货”,当时被告人没有作出回应,洪*当着被告人的面拿出50 *** 说是刚买的, 让被告人看着办,由于被告人知道洪*不同寻*的身份,并且知道其持有 *** ,害怕其伤害自己和家人,出于这种畏惧心理答应了洪*为其“送货”的要求,这一事实说明被告人当时作出错误的选择,是因为在精神上受到来自洪*的威胁,是出于害怕和恐惧的心理。

四、    认定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应以65.175克为宜

根据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按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中直接参与的毒品数量除了查实的已贩出的35克以外,就是在刘*虎暂住地搜查出的30.175 *** 。其中的30.175克还没有流向社会,其危害性还没有充分显现,处于潜在状态,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的酌情情节,且综观全案,大部分的毒品也都没有流向社会。

其余在周*彬、陈*红和彭某住处搜查出的29.501 *** 是周*彬负责收藏的,与被告人无关。至于藏在其他地方的 *** ,被告人更是一无所知。

五、被告人还存在诸多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是初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是个奉公守法的公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不深这才一失足成千古恨。

2、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归案后,将自己如何涉足贩毒以及在贩毒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都一五一十地予以陈述,配合警方破案。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现已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深沉地自我忏悔,希望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是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又有被胁迫的情节,还存在诸多的酌情情节。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某在15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请法庭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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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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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汝军
  • 执业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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