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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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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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股骨骨折二次手术失败,医院赔偿患者12万元

来源:刘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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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5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在浙江天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准备转院大丰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患者亲属通过亲戚向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租借担架,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通过向张某某家属作出承诺,保证四个月治愈患者伤情。
由于张某某无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作出正确判断,出于对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的信任,2005年11月29日转入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处进行治疗,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左股骨平台骨折。并于2005年11月30日为张某某施行左股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手术,手术没有成功,于2006年1月25日再次入院,施行左股骨陈旧性骨折再复位手术。
手术再次失败,张某某于2006年2月15日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失稳),左下肢外旋畸形。
2006年2月18日张某某入住大丰中医院接受继续治疗,大丰中医院为张某某施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外旋畸形切开取内固定术+矫形复位内固定术+植人工骨术。于2006年3月10出院,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六个月。
张某某与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张某某要求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双方共同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张某某不服盐城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要求再次鉴定,大丰市卫生局接受张某某的申请,于2007年3月15日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于2007年4月9日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6月双方至卫生局调解,张某某认为省医学会的鉴定仍然是有缺陷的。张某某认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级别严重偏低,且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市卫生局调解未果。
2008年2月9日,张某某病情反复,入住大丰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鉴于医院的治疗条件,大丰市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08年2月16日,张某某转入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08年2月25日省人民医院为张某某施行左股骨干钢板取出,自体植骨,左股骨髁间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于2008年3月10日出院。
某某由于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接二连三地手术,不仅在肉体上造成了张某某的巨大痛苦,在精神上了饱受折磨和煎熬。更让家庭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给亲人带来了无尽的担忧和烦恼。
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在为张某某施行左股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手术中由于操作错误,致使内固定失稳,造成张某某左下肢外旋畸形,且一直未对胫骨平台骨折予以相应处理,是造成这次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双方调解不成,张某某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57354.31元。
裁决结果: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医院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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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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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汝军
  • 执业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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