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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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肺癌漏诊鉴定轻微责任,法院调解赔偿15万元

来源:刘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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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陈某某因声音嘶哑、咳嗽至南京某专科医院就诊,经电子喉镜检查诊断为右侧声带息肉。2013年4月1日办理入院,胸部DX检查所见:两肺野纹理稍增多,左第五前肋见可见片状模糊影,心影主动脉弓稍凸,双侧横膈面光整,肋膈角清晰锐利,气管居中,胸廓两侧对称,诸肋骨未见明显异常,余未见明显异常。诊断结果:两肺纹理增多,请结合临床,必要是胸部CT助诊。2013年4月2日行经支撑喉镜声带息肉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右侧)声带结合临床符合息肉伴鳞状上皮异常增生。 2013年4月7日出院。治疗中,陈某某向医生提出经常咳嗽,经治医生未予以重视。
2013年12月25日陈某某因咳嗽、胸闷至灌南县中医院检查,CT示左肺门区点位性病变。2013年12月26日陈某某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阻塞性肺炎;2、肺腺癌Ⅳ期。无动手术指征,2014年1月10日出院。2014年1月13日再次入院医治并接受化疗,2014年1月27日出院。出院后在省中医院抓中药并在当地乡镇医院治疗,后病情恶化又于2014年2月10日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2月14日出院,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四医院住院治疗。
陈某某及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陈某某家属就本案与南京某三级专科医院交涉,南京某三级专科医院对其过错不予认可。
陈某某家属至南京市,咨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擅长医疗纠纷律师刘汝军,律师认为南京某三级专科医院医疗行为不当,在陈某某向南京某三级专科医院方医生陈述有咳嗽现象,DX胸片见左肺阴影的情况下,医生未引起重视,未要求陈某某进一步检查确诊病情或者建议转至其他医院检查治疗。从而导致陈某某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发展成为癌症晚期。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患方在得到律师咨询答复后,与律师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将南京市某三级专科医院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南京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患方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并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后经法院调解,患方为了早日结案,同意医方赔偿15万元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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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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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汝军
  • 执业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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