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久阳律师

丁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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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医院赔偿135万

来源:丁久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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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孕妇A6月查肝功异常,孕28周起予抗病毒、乙肝母婴阻断治疗。20071023日入南京某三级医院C产科待产,产前B超诊断:羊水过少、脐带绕颈,当日产下一女婴B20071029日出院,出院诊断:胎儿宫内窒息、第二产程延长、新生儿轻度窒息等。后B转至另一家医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等。B出生后发育明显迟缓、眼睛不能视物,后经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脑瘫、癫痫。A多次找该医院寻找说法,该医院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A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如下:医方在产妇入院分明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催产素、产程中胎心监护不力、第二产程处理不积极且时间过长等医疗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窒息存在因果关系;新生儿窒息是患儿目前状况的因素之一;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鉴定结论虽然在过错方面认可代理人的意见,但在因果关系上分析不客观,患方无法认可,因此,提起了重新鉴定要求司法鉴定。

法院予以同意,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如下:1、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2、该(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可致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3、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虽然鉴定意见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比例,但鉴定意见基本认可了鉴定人的意见。

代理人在明确诉讼请求时,特别提出一项残疾辅助器具费,该项费用在其他脑瘫很少有人提出,但脑瘫儿康复确实离不开相应的辅助器具如:脑瘫助行器等。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本案以医方向患方赔偿135万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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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久阳
  • 执业律所: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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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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