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未满合同已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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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拿到某县劳动仲裁委的仲裁书找到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为魏伟律师认为:
一、郑某与广东某电企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均在同一地点从事同种工作,并且三次变更劳动用工主体,而三次用工主体企业实际的控股公司均是广东某电企,这实际属于一种规避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鉴于目前立法的不完善,本案如若主张无固定期限存在风险。
二、郑某由于工作强度大工作期间因加班工作劳累过度,导致患病在病休期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企业向郑某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郑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后仲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共计五万余元
[案件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令 [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该案中,郑某根据医生诊断证明从未超过医疗期限,因此,郑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满。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案符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郑某在医疗期内尚未痊愈,也就是说医疗仍未结束,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代理结果]
本案委托魏伟律师起诉到某法院后,原被告双方经白河县法院调解结案,郑某获赔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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