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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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学生受伤害 学校要担责

来源:徐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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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颜某诉被告衡山某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衡山某学校对原告颜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除去已直接支付的52800元医疗等费用外,尚须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2300元。

 

    原告颜某系被告衡山某学校小学四年级寄宿学生。2008年9月10日凌晨4时,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进入学校的寝室,将不明化学物品涂抹在原告和另一同学的手上、脖子、右耳、大腿等部位,随后逃离学校。被告随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破案。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等费用52800元。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并需后期疤痕手术整形修复医疗费10000元。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原告是寄宿生,在学校内被犯罪嫌疑人伤害,被告在管理上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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