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秀林律师

路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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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条款与一般专门管辖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路秀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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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1年11月1日哈尔滨XX公司(以下简称XXX)与中国XX(以下简称XXX)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4亿元。江苏XX公司、汪XX、毕XX、神X、方XX分别与XXX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均明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借款合同履行期间,XXX连续六期未按约还款,故2018年7月XXX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XXX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黑龙江省高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汪XX与江苏XX公司以黑龙江省高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黑龙江省高院依法驳回了汪XX与江苏XX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辖终1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问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与第34条关系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对于合同争议该法第23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法第34条又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是本案纠纷是应按第23条确定管辖还是按第34条确定管辖的问题。简而言之,即是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的优先适用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有约定,而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该法第23条的规定,是合同争议的一般管辖规定,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此,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争议已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最高院裁决体现了代理人对合同管辖的理解,支持了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律师建议:

      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一般首先会对各方诉讼主体资格和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建议合同的当事人,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将争议发生时提请解决的管辖法院约定清楚,尽量争取便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而且该约定应当清楚明确无岐义,尽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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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路秀林
  • 执业律所: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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