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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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陈晓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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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当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人姚XX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向姚XX告知了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诉讼权利,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鉴定、裁判文书上网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的释明,被告人姚XX表示均无异议。2016年9月30日辩护人陈XX向本院递交了委托辩护的法律手续,合议庭于当日安排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提示其尽快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2016年11月17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姚XX于2016年5月11日22时许,在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桑XX车修理XX门外,因修车问题与该修理厂工作人员谢X等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姚XX持刀刺扎对其进行劝阻的被害人乔X(男,殁年34岁)左臀部及左胸部各一刀,刺破心脏及右肺,致乔X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姚XX又持刀对修理厂工作人员谢X、奚X等人刺划,致谢X、奚X轻微伤。被告人姚XX作案后被他人制服,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姚XX犯罪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当晚其与修理厂工人发生冲突而误伤表哥乔X,其扎乔X时手中的折叠刀并未打开,其没有伤害乔X的动机。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姚XX刺扎时折叠刀处于打开状态,姚XX并非积极追求伤害结果,且被害人与姚XX系亲属关系,姚XX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姚XX案发后没有逃跑行为,虽属被动到案,但当庭坦白,可以比照自首处理;姚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对姚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XX于2016年5月1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桑XX车修理XX门外,因修车问题与该修理厂工作人员谢X等人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姚XX持刀刺扎对其进行劝阻的被害人乔X(男,殁年34岁)左臀部及左胸部各一刀,刺破心脏及左肺,致乔X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姚XX又持刀对修理厂工作人员谢X、奚X等人刺划,致谢X、奚X轻微伤。被告人姚XX作案后被他人制服,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XX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接受赔偿并撤回民事起诉,对被告人姚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谢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桑XX配中心法人,2016年5月11日晚上10点多,有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来换轮胎,他们没有配件,对方一个穿蓝色衬衫的男子喝多了,就闹,乱骂,醉酒男子还踹了一起来的那个女的一脚,他看不过去就打了醉酒男子一个巴掌,醉酒男子就开始砸他们修理厂的门,修理厂的人就对这个男子拳打脚踢,制止后就散了。后来这个男子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20多公分长的尖刀追他,他就跑了,他摔倒了,起来后他摸后背发凉,修理厂的人就过来对醉酒男子拳打脚踢,他爬起来后,看到对方XX上衣男子和白色裙子女子过来按住醉酒男子,醉酒男子趴在地上。他当时和他们的人说“我后背扎了一刀”,边上墨绿色半袖男子跟他说“我也被他扎了一刀”。他没看见谁扎的穿墨绿色半袖男子。
经谢X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10号男子(姚XX)就是持刀将其屁股扎伤的男子
2、证人唐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桑XX车修理厂的修理工,2016年5月11日晚上10点多,对方三男一女到他们修理厂换轮胎,他们没有,对方有一个穿蓝色长袖后来拿匕首的男子,非得让他们换胎。他们的人给老板谢X打电话,老板来到门口后,那个穿蓝衣服的男子就骂他们老板谢X,让必须把轮胎给换了。老板谢X说大晚上哪找去,那穿蓝衣服的男子就踹了他们老板两脚,这时穿白衣服的男子上来劝,老板谢X见对方喝多了,也就没上手,让他们都回去,并把卷帘门拉上了,老板一个人在外头。过了三四分钟,谢XX和穿蓝衣服的男子厮打起来,对方两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就在一边拉。蓝衣服男子把那个女的踹倒在地,老板谢X看蓝衣服男子打女人,就上去打了那人一个嘴巴。蓝衣服男子就到白色车上拿东西,然后穿深绿衣服的男子就上前不让穿蓝衣服的男子拿,但是蓝衣服男子还是拿到了,但深绿衣服的男子仍然在阻止蓝衣服男子,这时蓝衣服男子用拿东西的手一挥,挥到了深绿衣服男子的胸口,没两秒钟,深绿衣服男子就倒地了。然后蓝衣服男子拿着东西就奔他们老板来了,他一看是一把刀,那人想扎老板谢X正面,谢X一躲这刀就扎到腰上了。这时候奚X想上去夺刀,但没成功,被蓝衣服男子把手给划伤了,奚X的手顿时就出血了。他们的人怕受伤,就都躲到一边去了。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和那个女子,就把穿蓝衣服的男子摁到地上了。
经唐X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10号男子(姚XX)就是在修理厂门前用脚踢谢X的穿蓝色上衣的男子,该男子从车上拿了一把刀,并用刀挥到了自己同伴(深绿色衣服男子)的胸口处,后又用刀扎到谢X的腰部。
3、证人奚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桑XX车修理厂的修理工,2016年5月11日晚上10点多,对方三男一女到他们修理厂换轮胎,他们店里没有,对方非要换,还骂骂咧咧,后来打的架。打架时他们一方没有拿工具,对方穿深蓝色长袖上衣男子第一次打完架后从白色东南汽车驾驶室进的车内拿的刀。这个穿着深蓝色上衣男子从车里拿刀时有两个人拦着,一个是后来死了穿军绿色半袖的男子,还有一个对方女的,可能是这个拿刀男子的女朋友。这个女的靠着驾驶室车门不让这个男子上车,这个男子把这个女的踹蹲在地上,然后从主驾驶进到车内,这时穿军绿色短袖男子就拦着这个男子不让出来,这个男子没有拦住,被推开了,这个男子出来以后就拿着刀朝他们过来,把老板后腰部位扎了一刀。他当时打完架看到这个穿军绿色半袖的男子在持刀男子旁边跪着,突然就自己趴下不动了。没过一会警察就来了。
经奚X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10号男子(姚XX)就是在修理厂门前拿着一把刀和自己工友对打的20来岁醉酒男子。
4、证人李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1日19时,姚XX给他电话叫一起吃饭,他姐姐李X2、姐夫乔X,孩子乔XX,姚XX还有他女朋友,到南口西XX烤串吃饭,他到了以后吃了半个多小时,喝了点酒,他喝了半杯白酒、一杯多啤酒,姚XX他们也都喝酒了。20时左右,他们就出来了,姚XX提出去KTV,他们又去了南口西XX旁一个XXX,唱了一个半小时左右,因为孩子想睡觉他们就走了。唱歌时候姚XX和乔X各喝了一瓶啤酒。当晚他们几个人都没喝醉,他感觉姚XX也没喝醉,但他感觉姚XX这个人脾气大、暴躁。唱完之后他们就开两辆车回家,姚XX开一辆车,他开着一辆车跟着,走了大概10分钟左右,姚XX的车停在马路旁边,发现车左前轮没气了,他认识修理厂的谢XX,就在前边带路,姚XX开车跟着就到了修理厂,他问能不能补胎了,他们不太愿意,过了一会,谢XX来了,发现没有姚XX那个型号的轮胎,就说明天过来修吧,姚XX不同意,就吵吵起来,他和乔X给劝开了,后来好像是因为姚XX踹车门,还踹了他女朋友一下,谢XX说不要打女人,还给了姚XX一耳光,姚XX就要去打谢XX,修理厂的七八个工人就上来把姚XX拳打脚踢打了一顿,姚XX很生气,就要去车上拿东西,然后他看着姚XX突然右手拿了一把刀冲着谢XX过去了,谢XX就跑,这帮修理厂的工人就去打姚XX,姚XX的女朋友压在姚XX身上,他看姚XX还拿着刀,他就使劲把刀从姚XX手里抢过来,扔到不远的地方,看见乔X离姚XX不到一米,一下面朝地趴地上了,他过去抱乔X,发现乔X嘴部有血,后来“120”来了把乔X拉走了。乔X怎么伤的他没看到,但他推测只有可能是乔X在车门那拦着的时候,姚XX可能伤到乔X了,因为乔X和修理厂的人没有任何矛盾,修理厂的人打姚XX时,乔X也不在旁边,不可能伤到乔X,不过最后乔X怎么躺姚XX旁边他就不知道了。他从姚XX的右手上把刀抢过来扔到地上以后,一直没人动,后来警察来了,应该是派出所的拿走了。
经李X1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4号男子就是在昌平区南口镇东XX一汽修厂与谢X等人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的“运子”。
经李X1对10张不同尖刀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5号照片(现场提取尖刀)像是案发当日姚XX所持尖刀。
5、证人李X3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20时许,她和她男朋友姚XX、姚XX的表哥姓乔、姓乔的媳妇和孩子,姓乔的小舅子李X1,一共六个人在南口一家烧烤店吃饭。当晚她穿一件白上衣,姚XX穿了一件蓝色的工作服,李X1穿浅色的上衣。除了她和小孩,姚XX他们四个都喝酒了,一共喝了二瓶白酒,五六瓶啤酒,其中姚XX和姓乔的喝的多点,姚XX已经克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姓乔的和李X1都相对冷静一些,能控制住自己。吃完饭了,李X1和姓乔的媳妇、孩子三人开车先走了,姚XX开自己的东南牌白色轿车,因为雨下的特别大,车就撞路边的栏杆上,左边的反光镜和轮胎都爆胎了,李X1带着她们去修理厂,到了修理厂,工人说太晚了,让明天换,姚XX不同意,李X1应该认识这的老板,老板就让工人给换,后来发现没有这个型号的轮胎,姚XX就很生气,说必须得今天换,后来双方就吵起来了,互相拳打脚踢,打了不到一分钟。姚XX当时比较激动,就想找东西,后来姚XX使劲一拽,把车门打开了,在副驾驶的手扣里找出一个东西,她就看姚XX冲修理厂的一个人冲过去了,修理厂的这个人就跑,修理厂七八个人就围着打姚XX,她和李X1就过来把他们分开,李X1就按住姚XX的右手,她就骑在姚XX的身上,李X1把姚XX的刀抢走了,这时候姓乔的就突然倒在她后面了,她看见姓乔的身下开始流血,后来警察和医院就来了。现场没有别人用工具,只有姚XX一个人用刀了。
6、证人李X4(昌平区南口镇铁道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22时39分接到南口东XX急救电话赶到现场后,一男子脸朝地面倒在地上,左侧胸部有刀刺伤,地面有大量血,双侧瞳孔放大,对立反映消失,脉搏重,呼吸表浅,考虑失血性休克,送附近南口医院进行吸氧、静点,因条件有限,急转昌平医院,途中呼吸消失,到医院急诊,心电图直线,宣布死亡。
7、证人李X2(被害人乔X之妻)的证言及《辨认尸体笔录》证明:2016年5月11日23时许,她接到一个电话,说她丈夫乔X受伤了,现在在昌平医院,等她赶到医院时乔X已经死了。当天分开的时候她看到乔X表弟的汽车车胎瘪了,他们去找地方修车了。之前有她、姚XX、她弟弟李X1、乔X、乔XX在一家烤串店吃饭。21时30分许,李X1开车带她和乔XX回家,到家之后就睡了,直到23时接到电话。
通过对尸体进行辨认,李X2辨认出了其丈夫乔X的尸体。
8、公安机关调取的桑XX车修理厂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5月11日22时06分,姚XX驾车来到XX厂;22时19分,姚XX与修理厂工作人员开始打架;22时22分,姚XX与上前劝阻的李X1、乔X、李X3发生争执;22时31分,李X3堵住车门,不让姚XX回车内拿东西,姚XX踹女友李X3,谢X上前打姚耳光;22时32分,乔X在车外拦阻姚XX,姚强行进入车内驾驶席,从车内取刀,乔X站在左侧前门外阻止姚XX下车,姚XX右手持刀先刺扎乔X左臀部一刀,随即又再次刺扎乔X左胸部一刀,乔X被刺后手捂左胸,查看伤口的情况。该监控录像经当庭播放,姚XX对录像内容予以确认。
9、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桑XX车修理XX门外西侧。南口镇东大街桑XX车修理厂门朝西,门西侧停放一辆车头朝北的白色东南V3菱悦汽车。东南汽车北侧停放一辆车头朝南的蓝色XXX车。经对白色东南汽车进行勘查,该车左前侧轮胎损坏,左侧后视镜损坏,在左后门外侧面上发现一处血迹,用棉签擦拭法提取该处血迹;副驾驶座上有一个黑色皮包,副驾驶座前侧储物箱呈开状,在副驾驶座与档把之间位置发现一个棕色皮质刀鞘,原物提取该刀鞘并用脱落细胞粘取器粘取法在刀鞘上提取一处粘取物。在XXX车北侧地面上有一片血与水混合形成的血泊,在血泊中用棉签蘸取法提取一处血迹。桑XX车修理厂北侧、东西向水泥路上立有一根电线杆,在电线杆西侧的水泥路上发现有滴落血迹,用棉签擦拭法提取该处血迹。现场其它部位未见异常。
1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在现场地上发现一把尖刀,后民警用套有塑料带的手将尖刀捡起,并装在塑料袋内带回所内,后交由技术队民警处理。姚XX当时受伤,被“120”拉至南口医院医治,因治疗需要,姚XX脱下左脚灰色休闲鞋及蓝色上衣,后民警将鞋及上衣带回所内交由技术队民警处理。
11、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物证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对南口派出所民警提供的一把刀、一件上衣和一只鞋进行检验。刀全长30.3厘米,刀身长18厘米,刀身最大宽度2.2厘米,刀柄为木质。技术人员原物提取该刀并用棉签擦拭法在刀身上和刀柄上各提取一处拭子。技术人员原物提取上衣并用脱落细胞粘取器粘取在上衣正面各提取一处粘取物。鞋为左脚灰色休闲鞋,经检查,在鞋上未发现有血迹。技术人员原物提取该鞋。除上所述,未发现和提取其它痕迹、物证。
1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姚XX上身赤裸,下身穿黑色裤子,右脚穿灰色休闲鞋,左脚赤足,原物提取该黑色裤子和右脚鞋。经检查,裤子和鞋上均未见血迹等痕迹,技术人员用棉签擦拭法在姚XX双手指甲处各提取一处拭子,用采血针在姚XX右手无名指处提取一份血样。
1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证明:2016年5月12日,民警从现场提取蓝色上衣一件、左脚深色休闲鞋一只、尖刀一个、刀鞘一个;提取姚XX作案时所穿的深色裤子一条、右脚休闲鞋一只;提取乔X案发时所穿的上衣一件、深色裤子一条;以上物品均依法予以扣押的情况。
14、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10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尸表及解剖检验,死者体表两处创口,创壁光滑,创缘整齐,创角较锐利,创道未见组织间桥,创口周围未见明显挫伤带,符合锐器(刀片类)所形成。死者左臀部创口,深达肌层。死者损伤主要为左胸部刺创,创道由左侧第3、4肋间肌处进入胸腔,贯穿左肺上叶,刺破心包左侧,由肺动脉干根部进入右心室,在肺动脉瓣处贯穿室间隔进入左心房,创道止于左心房。死者球、睑结膜苍白,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及凝血块,心包积血,量约100毫升,左心室内膜乳头肌可见散在片状出血斑,脾脏被膜皱缩,胸腹腔各组织脏器呈贫血貌,符合急性失血性休克征象。鉴定意见乔X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刀片类)刺破心脏及左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XXX-WZ355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支持送检13(菱悦车左后门血迹)、14(XXX车北侧地面血迹)、19(尸体左手血迹)、20(尸体右手血迹)、22(尸体右手指甲拭子)、23(尸体胸部血迹)、24(尸体上衣上血迹)、25(尸体裤子上血迹)号检材为乔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即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7(姚XX右手指甲拭子)、32(李X1上衣血迹)号检材为姚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即个体所留。
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XXX-WZ389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乔X是乔XX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17、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临床)字[2016]第04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本室检查所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a之有关规定,姚XX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18、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临床)字[2016]第5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本室检查所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之有关规定,谢X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19、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临床)字[2016]第5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本室检查所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a)之有关规定,奚X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2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5月11日22时33分,昌平公安分局南口派出所接谢XX(133XXXX7112)报警称在昌平区南口镇东XXXX厂门前多人打架,其中一人持刀,有人受伤。
21、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口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11日22时许,北京市昌平区南口派出所接谢XX报警,在昌平区南口镇东XXXX厂门前多人打架,其中一人持刀,有人受伤。经了解,系姚XX等人因车辆修理问题与谢X等人发生肢体冲突,2016年5月12日1时0分,民警在昌平区南口医院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姚XX刑事传唤至南口派出所接受讯问。
22、《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6年5月12日,昌平公安分局决定对姚XX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2日1时至23时,姚XX被传唤到案,同日对姚XX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姚XX执行逮捕。
23、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死亡证明》证明:被告人姚XX、被害人乔X的年龄、民族、户籍地等自然情况。被害人乔X于2016年5月11日死亡的情况。
24、被告人姚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1日,他对象来找他,他就打电话约上他哥乔X、乔X的媳妇、孩子乔XX一家人吃饭,他们五个人就到了南口的一家大排档吃饭,吃了一会,他就把李X1也叫过来一起吃饭,吃到快八点的时候,他们又去了南口的一家KTV唱歌,没唱多长时间,想着有孩子,他们六个人就开车出来了,路上他们车爆胎了,乔X就打电话,他们就开着爆胎的车去修理厂了。修理厂的人开始说给换,然后让等等老板,过了两三分钟,老板来了说不给换,他俩就吵起来了,接着就出来十来个人就把他打了,打了一会对方就散开了,他爬起来一看,对方还在那围着呢,没有散的意思,他就上车拿刀了,他自己从驾驶位那个门,伸手去副驾驶位置,打开手扣,从里面拿了一把刀出来,他就去找对方老板,然后被对方的修理工打倒了。他从车里拿刀下来的时候,他知道他对象在拽着他,不让他过去,其他人有没有,他不清楚。乔X是怎么受伤的,他不知道。他没记得自己有主动扎人的动作,因为他当时也喝酒了,可能是乔X拦他的时候,他手里的刀伤到乔X了。但什么时候伤的乔X,怎么伤的乔X,因为他当时喝多断片了,而且被打的有些懵,确实没印象了。乔X在拉着他,不让他拿刀之前,身上没有伤。从乔X拉着他不让拿刀,到乔X倒地期间,他接触过乔X,其他的他没注意。刀把是黄色木质,刀长十五公分,刀刃八九公分,单刃尖刀,刀有刀鞘,刀鞘是黄色皮质,刀鞘他记得是拿刀的时候扔在车上了。
经姚XX辨认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16号院底商1号桑XX车维修厂就是其笔录中供述的南口镇东街换胎打架的地点。
另有《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姚XX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接受赔偿并撤回民事起诉,对被告人姚XX表示谅解的情况。《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经当庭出示,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均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姚XX所提其没有伤害乔X的动机,其系误伤乔X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折叠刀处于打开状态,姚XX并非积极追求伤害结果,且无伤害乔X的动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完整、清晰的记录了案发全过程,且能明确反映出姚XX进入轿车取刀之前,被害人乔X就长时间拉扯姚的身体进行劝阻,在姚XX从车内取出尖刀后,被害人仍然在姚身边进行一对一劝阻,姚XX在明知被害人对其劝阻的情况下仍持尖刀连续刺扎被害人的臀部和胸部;在案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除左臀部所受锐器刺创深达肌层外,左胸部的锐器刺创深达胸腔,创道刺破肋间并贯穿整个左肺上叶,而后刺破心包左侧进入右心室,再贯穿室间隔最终刺入左心房,该创道之深显示出姚XX刺扎行为力度极大,同时能体现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明确故意,再结合其并非仅刺扎一刀,而是有意识的选择不同部位分别进行刺扎,足以排除误伤的可能;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无伤害动机系误伤乔X,以及折叠刀未打开亦非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所提姚XX案发后未逃跑,被动到案后当庭坦白,可比照自首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姚XX刺扎被害人乔X之后并未停止行凶,而是继续持刀报复修理厂工作人员谢X、奚X等人,后在行凶过程中被夺下凶器并制服,经由修理厂一方拨打报警电话而被抓获归案,姚XX的到案过程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扎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姚XX并不具备自首或者参照自首处理的法律条件,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姚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姚XX能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持刀刺扎乔X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姚XX在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姚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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