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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安置房分割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刘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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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安置房分割纠纷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甲、乙以及乙的父亲丙(2008年因病去世)、乙的母亲丁以及乙的妹妹戊(乙方)与XXXX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住房安置:按政策规定35m2/人,成本价购房单价为525/ m2;乙方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每户可享受按900/ m2的价格购买35m2;符合计生政策,已领取生育指标,并由计生站出具孕情证明的未出生婴儿,可享受特殊安置,每人可按525/ m2进行安置。根据安置办法及相关政策,乙方安置人员共六人(含特殊安置一人),安置房屋的面积如下:(1)正常安置五人,共175 m2,成本单价525/ m2元;(2)乙方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乙方有三个户头,自愿要求安置面积105 m2,单价900/ m2;(3)原告与被告1签订协议时有未出生的小孩,特殊安置人员1人,安置面积为35 m2。故,乙方安置面积一共为315 m2,含三个套二(70 m2)和一个套三(105 m2)。

2008年,丙因病去世。20113月,安置房分配到每户手中。按照《拆迁协议》,原告享有正常安置35 m2;因原告与被告1为一个户头而增加安置的35 m2,原告享有二分之一,即17.5 m2;原告与被告1有未出生小孩而享有特殊安置的35 m2,因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当享有二分之一,即17.5 m2,故原告一共可以享有70 m2的安置房。由于安置房号一直在三被告手中,故规建办直接将四套安置房交付给三被告,三被告均拒绝将属于原告应当享有安置房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导致安置房分配至今半年之久,原告仍无法居住和使用,原告多次请求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未果,遂向XX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安置房中的某一套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

 

二、本案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为安置房,并没有办理国土证和房产证,法院最初并不受理,当然,因为立案时间在年末,法院为了保证结案率,也有故意刁难的因素;几经周折,在法院的要求之下,原告将诉讼请求从“请求确认XX房屋的所有权”修改“判令原告对XX房屋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且时间上往后拖了两个月后,本案最终被受理。

 

三、争议焦点

   1、原告甲到底能对安置房主张多少M2的权利?

2、由于该安置房拆迁补偿协议中,XX县人民政府对被拆迁前的老房屋进行了补偿,而甲对于老房屋并不享有权利,因此,甲需要向乙、丙、丁、戊补偿多少钱?

3、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拆迁协议的价格还是市场价格?

 

四、审理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补偿人民币9万元,原告享有70 M2的所有权。

 

五、分析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倾向的审理意见:

1、按照政策,原告按人头享有35M2,双方没有争议;

2、原被告当时有未出生的小孩1人,根据当时的政策,享有特安一人35M2,由于该小孩实际并未出生,那么该35M2的性质界定是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在小孩实际未出生的情况下,政府原则上是有权收回该特安部分面积的,因此,原告并不能对该特安部分主张一半的所有权;

3、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中老房屋补偿金额系被告乙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原则上应当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对乙丙丁戊等被告进行补偿。

最终,考虑到判决结果可能对甲方不利,甲方接受了乙方的调解方案,本案协商调解结案。

 

六、总结

由于安置房没有国土证和房产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没有办理国土证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权属分割的,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也比较谨慎,在立案前,要与受案法院进行充分的沟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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